五河县水利规划设计室(五河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报批的《五河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城市防洪除涝龙潭湖分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06-340322-04-01-754022)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五河县龙潭湖片区。项目新建龙潭湖泵站,清淤疏浚现状排涝大沟,调整改线大斜沟和龙潭湖大沟高速路西段,总长约15公里,清淤疏浚区域及新开挖排水中沟,总长约12.26公里;配套桥、涵8座,新建水闸1座、排涝沟配套雨水调节池等配套生态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严格落实《五河县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城市防洪除涝龙潭湖分区工程对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中的相关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及时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强度,开展施工期间水质和水生生态监测,落实相应的生态补偿措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及《报告书》提出的其他生态保护措施,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造成的植被损失,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结束后须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相应功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物料存放采取防风遮盖,临时堆放的土方表面应定时洒水降尘。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强化清淤作业管理,减少恶臭气体产生。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与保养。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期施工车辆、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利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围堰积水排回原水体,不外排;施工泥浆水经泥浆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扰民。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布置,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在距离施工区较近的声敏感点附近施工时,应采取设置声屏障尽量减少施工过程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弃土及时回填并复垦;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运营期生活垃圾、栅渣经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六)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施工活动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施工期水环境质量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情况,如发现水质恶化或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启动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故发生。
(八)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否则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辖区内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F)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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